精神病人犯罪已成为目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由精神病人实施的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刘公明等8位省人大代表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立法监控的建议》。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案频发
《建议》称,2005年6月17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赵家存在雁儿湾路兰州污水处理厂对面平房内将杨某打死、杨某某打伤;2007年4月4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蔡小辉在城关区东岗一带持刀捅死1人、捅伤4人,砸坏汽车数辆;2007年6月28日,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持水果刀无任何理由将本院居民王某、于某接连捅死。仅2007年3月至6月期间,就发生了3起精神病人伤害事件,足以说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刑法对其规定过于笼统
《建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将其免予刑事处罚,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这样一来,不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这些人一旦再进入社会,仍将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安全。
《建议》提出,尽快完善法律对精神病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我国刑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一是政府缺乏必要的经费投入,强制医疗时又无处可去;二是没有对“必要的时候”进行明确;三是没有说明“强制医疗”由谁决定、医疗费用由谁负责、什么时候出院等问题,也没有交代监护人不履行看管和医疗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建议》认为,应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制度。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的支配和影响下对社会构成危害,所以,要保护社会和大多数人的利益,通过立法建立对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治疗的制度,来消除和减少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带来的潜在危害。(路燕 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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