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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显"以人为本"立法方向

 

CCTV.com  2008年01月10日 09:51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月10日电 香港《大公报》1月10日发表题为“《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的评论文章说,中国《劳动合同法》使企业与劳动者在“法”的精神下统一起来。《劳动合同法》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方向,是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的体现,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文章原文摘录如下: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以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在以人为本上有10大亮点:

  突出以人为本

  亮点一:“试用期限”有新规定。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最低工资水平”和“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等内容,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二:“一年一签”受到限制。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劳务派遣”有法可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亮点四:“合同中止”要有补偿。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六:“书面合同”须1个月内订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七:“违法裁员”要承担责任。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八:“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明确要求须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亮点九:防止“白用”劳动者。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十:“择业自由”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也引起争议,主要有三个焦点:

  一是“用工成本提高”。许多企业担心会大幅增加人工成本。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仔细做过测算,……守法企业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让过低工资水平回复到合理水平,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二是“重造铁饭碗”。这也是一种传统性片面认识,因为该法同样有“企业可辞退员工”的规定,比如,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在话下”的解聘理由外,对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对企业在劳动用工“自主权”上的法律保护。三是“法律应保护谁的利益”。诸多企业人士认为,该法“向劳动者倾斜,损害企业利益”。许多外资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曾提出“实施过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对中国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笔者以为,由于长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把不合理劳动关系视为天经地义,或对弱势群体忽视已形成习惯,才造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片面认识。实质上,该法意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损害企业利益。

  体现以人为本,还是体现以资为本,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方向问题。日前,24名专家学者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成果――《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和《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面世,这是中国反就业歧视理论与实践上规模最大、最权威的研究。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10大城市3454份问卷显示,中国就业歧视现象严重:85.5%认为“存在歧视”,50.8%认为“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人大法律委主任杨景宇表示,新法“是完善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中国劳动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认为,“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规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使企业与劳动者在“法”的精神下统一起来。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通则;突出以人为本,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升华。从《劳动法》到《工会法》,从《就业促进法》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劳动制度法治不断走向成熟。《劳动合同法》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方向,是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的体现,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陈群)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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