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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CCTV.com  2008年01月09日 00:20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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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午夜新闻):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都作出明确规定。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个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管理办法对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费用如何分摊都有明确规定,如: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包括: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四项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的费用: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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