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方面给予企业相对宽松的权力,但专家也指出,现实中有些企业可能借口经济性裁员来解除不愿雇佣的劳动者,而后又重新以较低的劳动待遇雇佣新的劳动者。对此《劳动合同法》也给被裁减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黎建飞:“因为经济性裁员它建立的基础是,员工既无主观过错也无客观无能,就是完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解雇,被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如果这个裁员单位在六个月内新招用劳动者,必须优先招用被经济性裁员的相关人员。”
专家强调,这样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 王向前:“在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劳动者享有两项权利,一个优先留用权,一个是优先录用权,那么,这两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那么这种经济性裁员就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郭军:“当遇到困难时候,我们(用人单位)能不能与职工同舟共济度过难关,而不是以简单的裁员方式来解决,这恐怕也是一个社会责任承担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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