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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职工工资明年将依法“集体协商”

 

CCTV.com  2007年12月27日 12:4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2月27日电(记者 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08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届时,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将依法“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均可协商,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条例指出,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保证集体协商顺利进行,条例还强化了工会、职代会的职能。

  针对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职工很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助于劳资双方在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分配形式等方面达成共识,也会约束双方的行为,制约企业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也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纳入了理性合法的轨道,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

责编: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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