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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一波三折 背后是一场利润与风险的较量

 

CCTV.com  2007年12月17日 08:00  来源:法制日报  
[内容速览]  国务院会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王轶:我认为最终一定要让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自由流转。

  近期,小产权房问题经历了一波三折。

  首先是国务院会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接着有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称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

  紧接着,国土资源部重申:我国城镇居民不得

  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所谓的“小产权房”。

  在城市房价飞涨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小产权房。城市房价的一半甚至更低,是小产权房的诱人之处,而利润的另一面,巨大的风险则让很多人望而生畏。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不断在问:“购买小产权房真的不合法吗?将来是否会合法?”

  2007年11月23日,专家们相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热议并解剖“小产权房”现象。

  “小产权房”概念

  崔大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一个媒体炒作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如果上升到法律上来讲,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相当大,目前我国法院判决了几起小产权房的案件,判决结果认定当事人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过程中有一个内部掌握的原则: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其稳定性,既成的法律关系和合同轻易不判无效。所以我建议大家不要买小产权房。

  王策(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非法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从表面看,是一些人违背法律,不管是开发商、村集体还是买房的城市人,大家都是明知故犯。而背后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规范等理论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缺位。更深层的问题恐怕是利益的驱动:村集体拿土地来作房产开发,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出让金,村民能得到好处,获得分红,开发商自然也能获得高额利润。对于农民而言,除了土地和房屋的保障之外,缺少其他保障,又没有城市生存技能,所以愿意让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小产权房。

  小产权,大问题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小产权房是个大问题,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是其财产性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极其关注其权利的大小、是否稳定和法律能否保障。从利益结构分析,小产权房的利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发展商等。利益内容包括居住生存利益、不动产财产利益、宅基地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利益、房地产商业利益、国家建设用地利益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和问题带来的冲突,我建议参照国际私法,借鉴民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其次是土地不动产生存性利益;第三是土地不动产社会事业公益;第四是土地不动产资本性私益,市场下的经营;第五土地不动产资本性公益;第六土地不动产保有性公益,就是土地储备等问题;最后是土地不动产保有性私益。除了上述七个层次以外,还要考虑利益关联性程度。

  李富成(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政府在小产权房里是利益相关方,小产权房的发展导致政府可能会失去一些利益。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要考虑一点,既然小产权房的发展会让政府失去利益,那么政府为什么不尽快的把它合法化,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为什么不尽快的走出这一步,背后有什么样的考虑?

  王策:政府是怎样的态度?非法小产权房是否让政府的钱袋子瘪了?其实,政府征用农民土地不全是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建设,其中大部门土地是用来建设公路等基础设施,或建工厂给当地发展经济创造效益。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征地所需的补偿金越来越高,对于非法小产权房,政府可能会依照法律的强硬手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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