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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上午,北京市首次针对志愿服务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相比一审,草案修改稿作了不少修改。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在作《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时说,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志愿者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有特殊困难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在志愿服务基金的用途中增加了志愿者救助的内容。
一审时的《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志愿服务教育,鼓励和管理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记入学生档案。一审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适合其身心特点;还有的人提出,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志愿活动不要纳入教育评价体系,否则就变成了强制性行为。按照这些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增加了“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另外,草案修改稿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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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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