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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成员批垄断利益集团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6日 03: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内容速览]六月二十四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成员批垄断利益集团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六月二十四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图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做反垄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第一财经日报讯 在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过程中,代表委员们对垄断性国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福建议,草案第7条第2款,“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规定不全面,后面应加上“损害国家的利益”。

    他认为,因为有些国有资产被一些经营者控制以后,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少”。有的甚至把国有资产都变卖了,或者转到自己办的企业中去了。另外,这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把自己经营者的工资提得很高,也是一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把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也有委员针对当下的电信等行业的垄断行为提出了批评,认为草案应该对这些行为予以细化规定,并加重法律责任,建议将“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条款的罚款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祖训提出,“法律责任”一章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我觉得太少了”,因为能够形成垄断的都是一些大型的或者特大型的企业,罚少了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建议加大数量,严重的罚款上千万,都是应该可以的。同时,他建议在第48条增加强制性拆分的内容。有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集中,垄断严重,应对这种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拆分。建议在第49条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面加上“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认为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地位,但是它不能搞垄断。应该在法律责任当中专门规定对国有经济搞垄断的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怀认为,目前我国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中,产业的集中度、企业做大做强显得不是特别突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自然垄断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特殊的集团利益,获取特别高的收入,造成很大的收入反差,导致社会的不平衡、不和谐”,由此,他建议修改诸如“应当”等相关表述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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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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