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05日 18:09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2006年1-10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分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研究瓦斯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我们对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呈现的特点和规律,并提出了遏制瓦斯事故的对策建议,供参考。
一、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总体情况
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煤矿事故总量、百万吨死亡率和特大事故都呈下降趋势。但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自10月份以来,煤矿特大事故有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事故总体情况分析
1.事故总量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456起,死亡3818人,同比减少361起,少死亡1059人,分别下降12.8%和21.7%。
2.重大事故上升。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85起,死亡833人,同比增加7起、多死亡82人,分别上升3.9%和10.9%。
3.特大事故下降。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9起、死亡521人,同比减少18起、少死亡772人,分别下降38.3%和59.7%。
4.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163,同比减少0.825,下降27.6%。
(二)按煤矿所有制分析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343起,死亡563人,同比少死161人、下降22.2%。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14.7%。
2.国有地方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事故326起,死亡521人,同比减少35起、多死亡17人,分别下降9.7%和上升3.4%。国有地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3.6%。
3.乡镇煤矿事故下降。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787起,死亡2734人,同比减少326起,少死亡915人,分别下降15.4%和25.1%。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71.6%。
(三)按事故类别分析
1.瓦斯事故下降。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265起,死亡987人,同比减少94起,少死亡707人,分别下降26.2%和41.7%。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25.9%。
2.顶板事故下降。顶板事故1383起,死亡1615人,同比减少149起,少死亡140人,同比分别下降9.7%和8.0%。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2.3%。
3.水害事故下降。水害事故81起,死亡346人,同比减少15起,少死亡147人,同比分别减少15.6%和29.8%。水害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1%。
4.运输事故下降。运输事故385起,死亡415人,同比减少76起,少死亡82人,均下降16.5%。运输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0.9%。
5.火灾事故下降。火灾事故6起,死亡22人,同比减少3起,少死亡26人,分别减少33.3%和54.2%。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0.6%
6.放炮事故下降。运输事故66起,死亡75人,同比减少11起,少死亡11人,分别减少14.3%和12.8%。放炮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2%。
(四)11月1-27日煤矿事故简要情况
11月1-27日,全国煤矿共发生煤矿事故126起,死亡375人,同比减少25起,多死亡92人,分别下降16.56%和上升32.51%。发生重大事故17起,死亡77人,同比增加4起,多死亡22人,分别上升30.77%和40%。发生特大事故7起,死亡187人,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107人,分别上升40%和133.8%。
二、全国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
瓦斯事故包括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窒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基本情况及特点如下:
(一)瓦斯事故总体情况
1.重大瓦斯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大和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呈下降趋势。1-10月,发生重大瓦斯事故99起,死亡472人,同比增加5起,多死亡55人,分别上升5.3%和13.2%;特大瓦斯事故16起,死亡247人,同比减少12起,少死亡240人,分别下降42.9%和49.3%;特别重大瓦斯事故2起,死亡64人,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425人,分别下降33.3%和86.9%。
2.乡镇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国有重点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上升。1-10月,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瓦斯事故30起,死亡216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1.3%和21.9%,同比增加15起,减少114人,分别上升100%和下降34.5%;国有地方煤矿发生瓦斯事故20起,死亡82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5%和8.3%,同比减少18起、少死32人,分别下降47.4%和28.1%;乡镇煤矿发生瓦斯事故215起,死亡689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1.1%和69.8%,同比减少91起、少死亡561人,分别下降29.7%和44.9%。
1-10月,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18起特大瓦斯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7起,死亡144人,分别占特大瓦斯事故总数的38.9%和46.3%,同比增加3起,少死145人,分别上升75%和下降50.2%;国有地方煤矿发生2起,死亡24人,分别占特大瓦斯事故总数的11.1%和7.7%,同比起数持平,少死1人,下降4%;乡镇煤矿发生9起,死亡130人,分别占瓦斯事故总数的50%和41.8%,同比减少19起,少死519人,分别下降67.9%和78.4%。
3.11月以来特大瓦斯事故频繁发生。发生瓦斯事故17起、死亡181人,同比减少1起、多死亡88人,分别下降6.3%和上升94.6%。发生重大瓦斯事故8起、死亡32人,同比增加1起、少死亡2人,分别上升14.3%和下降6.67%。发生特大瓦斯事故5起、死亡143人,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95人,分别上升60%和198%。特大瓦斯事故占特大事故总起数的71.4%,占总死亡人数的76.5%。
(二)1月1日-11月27日特大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特点
在2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15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7起,煤尘爆炸事故1起。呈现出如下特点:
1.采掘工作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地点。在23起特大瓦斯事故中,发生在采煤工作面6起,占26.1%;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14起,占60.9%(采掘工作面合计15起,占事故总起数的87%);发生在上山、封闭巷道(山西晋城“2.1”事故,在封闭巷道打地沟时电气火花引爆)、独眼井(贵州威宁“5.2”事故)等其他地方的3起,占事故总数的13%。
2.通风系统不合理和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是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在15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8起主要是由通风系统不合理,存在风流短路、多次串联和循环风,造成供风地点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53.3%;有1起主要是由局部通风机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6.7%;有4起事故主要由停电引起停风引起瓦斯积聚,占事故总数的26.7%;1起是盲巷积聚的瓦斯被引爆,占事故总数的6.7%;1起是由废弃巷道密闭不合格,瓦斯从废弃巷道涌出发生爆炸(辽宁阜新“6.28”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7%。
3.放炮和电器设备产生的火花是爆炸事故的主要火源。在15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6起是由违章放炮产生的火花引爆的,占爆炸事故总数的40%;有6起事故是由电器设备及电源线电火花引爆的,占事故总数的40%;有3起是由金属撞击、吸烟(贵州威宁“5.2”事故)等其他火花引起的,占事故总数的20%。
4.瓦斯爆炸事故多发。在2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15起。在瓦斯爆炸事故中,有4起是由低瓦斯矿井发生的,占该类事故总数的26.7%;有8起是由高瓦斯矿井发生的,占该类事故总数的53.3%;有1起是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发生的,占该类事故总数的6.67%;有2起事故矿井没有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5.突出事故主要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在7起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有3起是强行打防突钻孔和瓦斯抽放孔时发生的;有4起是由于工作面现场管理混乱,未能消除突出危险强行作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原因分析
(一)一些煤矿盲目乐观、麻痹松懈,“三违”现象严重。
一些企业在只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的情况,看不到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麻痹松懈,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绝大多数瓦斯事故都是由“三违”引起的,一些煤矿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电源,造成工作面无风,导致瓦斯积聚;瓦斯传感器布置不合理,管理维护跟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工人违章放炮;不执行检身制度,工人在井下吸烟。在15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6起是由违章放炮引起的;有6起事故是由电器设备及电源线电火花引爆的,占事故总数的40%;有3起是由金属或金属矿物质撞击、吸烟等其他火花引起的,占事故总数的20%。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
在15起瓦斯爆炸事故中,有8起主要是由通风系统不合理引起瓦斯积聚,主要表现在:工作面风流短路、多次串联、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要求;矿井巷道风流路线太长,巷道有效断面不够,通风阻力太大,造成通风不畅;通风设施不可靠,风门、风障、风桥、密闭等设施不符合要求;矿井通风能力不够,矿井总风量不足;独眼井开采或回采工作面行不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如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通风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串联通风;以掘代采,掘进头多达10个,但局扇只有4台,掘进头微风或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接口处的电缆绝缘损坏造成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2人。
(三)“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得不到贯彻落实。
发生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乡镇煤矿都没有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在10起发生特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国有煤矿中,基本上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但有些矿仅有临时抽放系统,抽放力度不够,抽放效果不好,应付了事。
近年来,一些煤矿为逃避关闭,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有的在没有投入和工程建设,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大幅度增长。核定能力提高后,依靠增加作业人数、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提高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如河南省郏县原田大刘山煤业分公司西井“4.26”事故,该矿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设计能力9万吨/年,实际月均非法出煤1万多吨。
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煤矿企业虽安装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但有的存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对、线路存在故障、显示器不显示数据等问题;有的不认真分析监测数据,不及时排出事故隐患。如山西省轩岗煤电公司“11.5”事故前,监测系统多次显示掘进面瓦斯浓度异常甚至达到爆炸界限,但该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也未将人撤至安全地点。
(四)一些煤矿自然灾害严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些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深,顶板应力大,小煤矿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瓦斯抽放效果达不到生产需要,导致事故发生。如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大园煤矿自1966年建井以来,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260次,其中最大一次突出强度达1800t,发生伤亡事故22起,共死亡89人,其中1968年、2001年先后发生两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别死亡31人和17人,今年2月25日,又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8人。
(五)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文化基础差,流动性大,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荣盛煤矿,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规程不审批,入井人员不配备自救器,且违规安排女工下井作业,3月13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
(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有的重点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六七十人的队伍,能下井的只有几个人,懂技术的则更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一些地方联合执法的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对非法、停产整顿生产矿井行不成有效的威慑,有的对事故查处力度不够或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落实不到位,对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且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遏制瓦斯事故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要针对四季度煤炭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煤矿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鼓足干劲,集中精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整顿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所有煤矿都要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认真、科学地分析监测数据和瓦斯报表,查找瓦斯超限及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做到断电、撤人,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严防核定能力走过场,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切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把煤矿整顿关闭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现有的煤矿,要按照“十六条”关闭标准,逐一排查,落实关闭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告;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要求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已经关闭了煤矿,要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死灰复燃等非法开采行为。
(四)强化“一通三防”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切实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保证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性能要满足使用要求,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满足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的风量需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五)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以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为重点,持续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科学地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抓好技术基础工作,强化现场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建设、试点工作。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写规范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充实技术力量,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严禁不合理集中作业。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对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煤层,应停止开采;难以保障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实施关闭。
(七)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机构,调整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过程,严防培训工作走过场,培训教育工作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得新工人下井作业前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矿长和瓦检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杜绝违章操作。
(八)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的监察、监管力度。
对“一通三防”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及机电设备不防爆的矿井;应该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而没有建立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高突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高瓦斯矿井;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矿井以及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九)继续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投入。
如继续实施对国有煤矿30亿元的补助,实行瓦斯抽采的税费优惠政策等。
责编: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