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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穗娱乐业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2日 11:44 来源:CCTV.com
专题:◎焦点延伸――新闻频道特别策划

  

□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提要]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该标准出台后,引起多方质疑和反对。[详细内容]
□各地KTV行业协会抵制、质疑
?广州:K厅行会对“12元”标准说不
?上海:KTV企业难以接受版权新政
?长沙:长沙同行支持广州说不
?北京:行业协会质疑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回应:KTV收费公告程序合法
● 背景:KTV收版权费
针对广州拒绝执行KTV收取版权费一事,记者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他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国家版权局是否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王自强并未明确表态。但他强调,公告收费标准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如果否认了这种管理方式,将使KTV行业回到2002、2003年左右,被众多音乐作者告上法庭,高额索赔的境遇。[详细内容]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详细内容]
经营者:收费主体无资格
● 业界五大质疑
消费者:小幅涨价可以接受

?质疑1:标准制定程序不合法

?质疑2:12元收费依据不足

?质疑3:著作权协会用权不当

?质疑4:收费标准不统一

?质疑5:谁来监督收费

[详细内容]
专家:收费额度可以协商
□事件回放:KTV版权使用费标准制定始末
2006年7月19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 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06年9月21日 版权局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随后,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修改并重新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2006年11月9日 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告收费标准
□时评:收费之争折射版权保护进步
卡拉涨价 你还OK吗?


如果这笔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您去卡拉OK的频率会减少吗?
会:80%
不会,尽兴是最重要的:14%
说不清:6% [详细内容]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长足进步。曾经随处可见的盗版光盘、盗版磁带已经逐步退出包括网络购物在内的大部分正规购物渠道。而此次版权费“交多少”之争,或许也可以成为我国卡拉OK行业走向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契机:KTV经营者们,可以明确自己究竟应该如何交费、交多少钱;主管部门也可以就此明确交费法规、交费额度。规矩划下了,知识产权保护之路才会走得更加顺畅。[详细内容]

责编:常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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